
庭审现场
5月9日,在绥宁法院林业庭办公室,当事人苏某杰将20万元土地转让金及经济损失补偿金退还到苏某虎手中,这起几经周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终于圆满落幕。
2008年,原告苏某虎与被告苏某杰签订一份转让土地协议,约定由苏某杰将其位于绥宁县城的一块地皮作价56 000元转让给苏某虎。2010年12月底,双方在绥宁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认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使合同得以履行,苏某虎、杨某红于2011年9月将该转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到苏某杰名下,并先后完税9000元。但随后苏某杰以其亲人反对、自己不该自作主张处置应归儿子所有的屋场地为由,拒不协助办理转让手续,并声明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4月28日,案件由该院院长李汉斌担任审判长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就转让土地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背对背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土地转让金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来源:绥宁新闻网
作者:吴桂菊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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