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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龙莉婷 2025-12-19 16: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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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绥政通〔2025〕2号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杜绝事故隐患,提升县城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修订《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绥政通〔2014)7号)。现将修订后的《通告》重新公布: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禁放限放范围:

1.禁放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经发国际、川石电力新村,南至职业中专,西至老化工厂,北至百马滩大桥、袁家团工业园百竹园。

2. 限放区:沙湾、经发国际至长隆美立家建材广场(元旦、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中元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集中燃放区:枫香大道。

三、禁放时间:自2025年12月25日零时起,全时段不得在禁放范围和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放范围和禁放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范围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自行清扫垃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每人每次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放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或明知其直系亲属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加制止构成违纪违法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全县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县城建成区禁放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举报(举报电话:0739-7602263),对每起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经查实后,每起按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龙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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