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
一、征集范围
(一)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
(三)“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
(五)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
(六)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二、举报方式
上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可通过以下渠道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反映举报。
(一)全国“12337”统一线上举报平台
通过网上搜索“12337”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链接,可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登录举报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后,全国扫黑办即实时受理。
(二)绥宁县公安机关举报电话和地址
举报电话:110;0739-7611826(工作日上班时间受理);
来信或上门地址:绥宁县公安局扫黑办,邮编422600
三、举报须知
(一)本通告所指的黑恶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的恶势力组织犯罪。
(二)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行使检举控告权和监督权,检举、揭发内容尽可能详实准确(应有涉黑恶人员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时间、地点及违法犯罪经过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核实和反馈处理结果。
(三)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虚构、捏造事实,不得故意诬告陷害他人。
(四)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受害人以及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如反映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无直接关系的案件线索、个人诉求等问题,请向当地派出所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绥宁县公安局
2026年8月12日
责编:秦玲玲
来源:绥宁公安微信公众号